最高人民法院:因工程款暂未结算,数额尚未固定,故无法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,对未结算的工程进度款,原则上不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
本院认为,本案的审查重点是,某乙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支付行为,应否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责任。其一,成都中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(2015)成执字第959-1号民事裁定和(2015)成执字第959-1号通知书并送达某乙公司,冻结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6005673.96元收入。此时,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,因工程款暂未结算,数额尚未固定,故无法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,对
查看更多
